為進一步規範政府采購文件的編製,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采購文件編製應體現信息公開、競爭擇優導向
(一)采購文件按經批準的年度政府采購預算項目編製,應合法、規範,內容完整,表述清晰、準確、無歧義。
(二)采購需求及子包(標段)deshezhiyingcongshijixuyaochufa,jishuheshangwutiaojianshezhiheli,quebaoyouzigehenenglidegongyingshangjinxingchongfendejingzheng。budeyisuiyitigaomenkanheshezhidiyuxianzhidengshouduanxianzhi、排斥潛在供應商。
(三)采購人不得擅自提高標準進行奢侈采購。
(四)供應商特定資格條件、xiangmuzhuyaopeizhihuojishuxuqiudengyingdangyoucaigourentichu。caigoudailijigoufuzeduiqihefaxinghehelixingtichuxiugaiyijian,yekeweituozhuanjiajinxinglunzhenghuogongkaizhengxungongyingshangyijian。duibuhefahuodaiyouqingxiangxingde,caigourenyingdangyuyijiuzheng。
(五)屬於國家、省、市重點項目或者金額較大、技術複雜的采購項目,采購文件製定前應進行預公示或對采購需求組織專家論證。
(六)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冊資金等條件限製中小微企業進入政府采購市場。
(七)技術指標應具有共通性、普遍性,可按國家的強製性標準設置,不得指定或變相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產品或生產廠商。非國家有關職能機構強製性的資質、資格、認證範圍等規定不得作為資格條件。
(八)budeyibuhelidetebieshouquantiaokuanduiqianzaigongyingshangshixingqishihuozhechabiedaiyu。quexushezhichangshanghuojingxiaoshangdengtebieshouquande,yingzaicaigouwenjianzhongxiangxishuomingliyou,fenzhishezhibunengchaoguozonghepingfenzongzhide3%,且不得設置為資格性條件。
(九)投(tou)標(biao)人(ren)的(de)資(zi)格(ge)條(tiao)件(jian)不(bu)得(de)列(lie)為(wei)評(ping)分(fen)因(yin)素(su)。對(dui)供(gong)應(ying)商(shang)的(de)業(ye)績(ji)和(he)相(xiang)關(guan)人(ren)員(yuan)配(pei)備(bei)的(de)要(yao)求(qiu)應(ying)與(yu)采(cai)購(gou)需(xu)求(qiu)相(xiang)適(shi)應(ying)。將(jiang)業(ye)績(ji)作(zuo)為(wei)資(zi)格(ge)條(tiao)件(jian)的(de),原(yuan)則(ze)上(shang)隻(zhi)需(xu)提(ti)供(gong)一(yi)個(ge)同(tong)類(lei)項(xiang)目(mu)經(jing)驗(yan)(附上合同)。將業績或相關人員配備要求作為評分因素的,應編製近年完成同類項目一覽表,年限、金額應明確細化;編製管理和技術人員一覽表,具體人員應量化、細化。
(十)商務分權重不得高於技術分權重,項目經驗分值不超過商務總分的25%,現場演示(含提供樣品)分值不超過總分值15%,與項目無關的資質不得作為評分因素。
(十一)采購貨物類或服務類項目,技術指標或資質至少應當有3個品牌型號或3家(jia)符(fu)合(he)資(zi)質(zhi)要(yao)求(qiu)的(de)供(gong)應(ying)商(shang)能(neng)夠(gou)完(wan)全(quan)響(xiang)應(ying)。同(tong)一(yi)品(pin)牌(pai)同(tong)一(yi)型(xing)號(hao)的(de)產(chan)品(pin)可(ke)由(you)多(duo)家(jia)供(gong)應(ying)商(shang)參(can)加(jia)競(jing)爭(zheng),但(dan)隻(zhi)作(zuo)為(wei)一(yi)家(jia)供(gong)應(ying)商(shang)計(ji)算(suan)。同(tong)一(yi)品(pin)牌(pai)不(bu)同(tong)型(xing)號(hao)的(de)產(chan)品(pin)由(you)多(duo)家(jia)供(gong)應(ying)商(shang)參(can)加(jia)競(jing)爭(zheng),作(zuo)為(wei)不(bu)同(tong)的(de)供(gong)應(ying)商(shang)計(ji)算(suan)。
(十二)評分標準必須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並予以量化,不能精確量化的應設置合理的範圍。統計評分結果時,有5名以上(含5名)評委的,商務、技術(服務)分應先去掉1個最高分和1個最低分,該規則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並告知評審專家。
(十三)重(zhong)新(xin)組(zu)織(zhi)采(cai)購(gou)的(de)項(xiang)目(mu),原(yuan)則(ze)上(shang)應(ying)降(jiang)低(di)門(men)檻(kan)或(huo)縮(suo)減(jian)其(qi)他(ta)限(xian)製(zhi)性(xing)條(tiao)件(jian)以(yi)擴(kuo)大(da)競(jing)爭(zheng)範(fan)圍(wei),如(ru)提(ti)高(gao)資(zi)格(ge)條(tiao)件(jian)或(huo)其(qi)他(ta)評(ping)審(shen)標(biao)準(zhun)的(de),采(cai)購(gou)人(ren)應(ying)具(ju)體(ti)說(shuo)明(ming)改(gai)變(bian)的(de)理(li)由(you)。
(十四)采購項目設有投標保證金的,金額不得超過項目預算的1%,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設有履約保證金的,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10%;設有質量保證金的,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5%,期限不得超過質量保證期。
二、采購文件中主要內容格式條款
(一)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采購文件一般應當包括 “編製和提交采購響應文件須知、項目技術規範和服務要求、評審方法和標準、采購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條款、應提交的有關格式範例”等五部分內容。
(二)采購文件應設置重要格式文件樣本。相同類別的商品和服務項目,逐步推廣統一規範的采購文件格式。
(三)采購文件中必須明確並細化有關采購需求標準、報價內容及要求、評標成交標準、驗收標準等內容。其中符合性審查中要求供應商作實質性響應的條款,應當在該條款前以“★”等醒目標識予以明示;沒有標明的視為非實質性響應條款。凡打“★”號的必須完全滿足指標,要集中統一列入《實質性響應一覽表》,供(gong)應(ying)商(shang)應(ying)一(yi)一(yi)響(xiang)應(ying),評(ping)委(wei)應(ying)逐(zhu)一(yi)核(he)對(dui)確(que)認(ren)。非(fei)實(shi)質(zhi)性(xing)的(de)技(ji)術(shu)要(yao)求(qiu)和(he)商(shang)務(wu)條(tiao)款(kuan),可(ke)規(gui)定(ding)允(yun)許(xu)負(fu)偏(pian)差(cha)的(de)最(zui)大(da)範(fan)圍(wei)和(he)最(zui)高(gao)項(xiang)數(shu),以(yi)及(ji)對(dui)這(zhe)些(xie)偏(pian)差(cha)進(jin)行(xing)調(tiao)整(zheng)的(de)辦(ban)法(fa)和(he)評(ping)分(fen)標(biao)準(zhun)。
(四)供應商響應采購需求應具體、明確並提供支持材料,含糊不清、不確切或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的,按照不完全響應或者完全不響應處理。提供虛假材料的,移送監管部門查處。
(五)聯lian合he體ti投tou標biao的de,必bi須xu提ti供gong各ge方fang簽qian訂ding的de共gong同tong投tou標biao協xie議yi。由you同tong一yi專zhuan業ye的de單dan位wei組zu成cheng的de聯lian合he體ti,按an照zhao同tong一yi項xiang資zi質zhi等deng級ji較jiao低di的de單dan位wei確que定ding資zi質zhi等deng級ji。已yi參can與yu聯lian合he體ti的de供gong應ying商shang,不bu得de再zai單dan獨du作zuo為wei同tong一yi采cai購gou項xiang目mu的de投tou標biao人ren,也ye不bu得de再zai與yu他ta人ren組zu成cheng另ling外wai的de聯lian合he體ti參can與yu同tong一yi采cai購gou項xiang目mu的de投tou標biao。
(六)評審活動開始後,采購文件規定的所有內容不得再擅自進行修改、調整和補充,尤其是評審方法、評審程序、中標成交標準、實質性條款等內容。
競jing爭zheng性xing談tan判pan文wen件jian,報bao價jia必bi須xu對dui所suo有you供gong應ying商shang公gong開kai唱chang出chu,不bu得de進jin行xing內nei部bu唱chang標biao或huo者zhe隻zhi對dui評ping審shen委wei員yuan會hui進jin行xing唱chang標biao。談tan判pan小xiao組zu可ke以yi根gen據ju談tan判pan情qing況kuang,分fen輪lun對dui采cai購gou需xu求qiu和he談tan判pan要yao點dian進jin行xing相xiang應ying修xiu改gai和he完wan善shan,談tan判pan需xu按an照zhao先xian商shang務wu和he技ji術shu條tiao件jian、後價格的順序進行。如談判小組沒有對談判文件作實質性變動增加新的需求,後一輪報價不得高於或者等於前一輪報價。
(七)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接受作為參與同一采購項目競爭的供應商。
(八)采購文件應列出采購預算金額(最高限價)。
(九)采購項目有特殊條件要求的,采購信息公告應明確、完整披露,資格審查應在發售采購文件前完成。經審查合格的供應商按投標品目自動進入廣州市政府采購供應商庫。
(十)采購文件中需準確界定采購品目類別,評審專家的抽取應與采購品目相匹配。
(十一)評審專家(含采購人代表)不得參與同自己或任職單位有利害關係的政府采購項目評標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專家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1.本人、配偶或直係親屬3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或與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
2.任職單位與采購人或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存在行政隸屬關係;
3.曾經參加過該采購項目的進口產品或采購文件、采購需求、采購方式的論證和谘詢服務工作;
4.是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的上級主管部門、控股或參股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與該供應商存在其他經濟利益關係;
5.評審委員會成員之間具有配偶、近親屬關係;
6.同一單位的評審專家在同一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中超過兩名;
7.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正性情形。
(十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采購響應無效:
1.供應商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
2.采購響應文件沒有供應商蓋章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鑒或簽名;
3.供應商不符合資格條件;
4.采購響應文件提供虛假材料;
5.采購響應文件未完全滿足采購文件中帶“★”號的條款或指標;
6.供應商的相關證件、證明文件、合同和其他文件的原件、複印件沒有按采購文件約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與複印件不一致;
7.供應商報價不確定或超過采購文件中列出的采購預算(最高限價);
8.惡意競爭低於成本價;
9.聯合體的供應商未提交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
10.供應商未按采購文件要求交納保證金;
11.評審期間,供應商沒有按評標委員會的要求提交經授權代表簽字的澄清、說明、補正或改變了采購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12.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施加影響,有礙公平、公正;
1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於響應無效的其他情形。
評審委員會進行資格性、符合性審查時發現供應商有實質性不響應采購文件的,應現場告知供應商並說明理由。
(十三)中標人(成交人)數量嚴格按采購文件明確的數量推薦。第二中標(成交)候選人報價高於第一中標(成交)候選人報價20%以上的,隻推薦1名中標候選人。第一中標(成交)候選人不得隨意放棄中標資格。
(十四)評審結果確定後,采購代理機構應通知采購人及時確認采購結果,確認後,代理機構應同時將評審結果公告在指定媒體發布。
三、采購信息公告應規範,並有合理的時間
(一)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應合法、真(zhen)實(shi),充(chong)分(fen)公(gong)開(kai),內(nei)容(rong)一(yi)致(zhi)。廣(guang)州(zhou)市(shi)政(zheng)府(fu)采(cai)購(gou)網(wang)為(wei)廣(guang)州(zhou)市(shi)指(zhi)定(ding)信(xin)息(xi)發(fa)布(bu)平(ping)台(tai),政(zheng)府(fu)采(cai)購(gou)信(xin)息(xi)公(gong)告(gao)應(ying)在(zai)廣(guang)州(zhou)市(shi)政(zheng)府(fu)采(cai)購(gou)網(wang)和(he)其(qi)他(ta)省(sheng)級(ji)以(yi)上(shang)財(cai)政(zheng)部(bu)門(men)指(zhi)定(ding)的(de)報(bao)刊(kan)或(huo)網(wang)絡(luo)等(deng)有(you)關(guan)媒(mei)體(ti)上(shang)向(xiang)社(she)會(hui)公(gong)開(kai)發(fa)布(bu)。任(ren)何(he)單(dan)位(wei)和(he)個(ge)人(ren)不(bu)得(de)違(wei)法(fa)違(wei)規(gui)發(fa)布(bu)政(zheng)府(fu)采(cai)購(gou)信(xin)息(xi)。
(二)公開發布招標信息公告不得少於20日、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競爭性談判及詢價信息公告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網上競價除外)。采購流程應嚴格按照法定的時間節點進行,不得隨意提前或推後。
(三)采購文件發售時間為信息公告發布之日起至供應商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一天止。
(四)在廣州市政府采購網上填製采購清單、發布采購公告和從我市專家庫抽取評審專家的項目視同政府采購項目,應執行相關規則;除國際招標外,未在廣州市政府采購網上填製采購清單、發fa布bu采cai購gou公gong告gao和he從cong我wo市shi專zhuan家jia庫ku抽chou取qu評ping審shen專zhuan家jia的de項xiang目mu,屬shu於yu未wei履lv行xing政zheng府fu采cai購gou程cheng序xu,評ping審shen結jie果guo不bu得de作zuo為wei政zheng府fu采cai購gou法fa定ding支zhi付fu依yi據ju。政zheng府fu采cai購gou代dai理li機ji構gou代dai理li的de國guo家jia機ji關guan、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非法定政府采購項目,應一並貫徹公平、公正和公開原則。
四、政府采購文件應體現政策功能,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一)政府采購應體現國家政策。
政府采購原則上要采購國貨。采購人如果需要采購進口產品的,需要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審批後需在采購信息公告和采購文件注明“經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同意,采購本國產品或不屬於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明確規定限製的進口產品”。采購文件的技術需求不得排斥本國產品供應商,最終采購本國產品或進口產品由評委評定。
對屬於強製采購的節能產品,節能要求應作為實質性響應指標。對屬於優先采購的節能環保產品按有關規定給予評審優惠。
(二)需要保障本地化服務能力或售後服務的項目,對廣州市注冊企業、在廣州市設有分支機構的外地企業給予評審優惠的,應在評分細則中予以明確。
(三)專門麵向中小微企業采購的項目需在采購文件中明確約定。
五、供應商權利救濟渠道的指引
(一)各代理機構應重視處理各類質疑及舉報、控告事宜,做好解釋、協(xie)調(tiao)工(gong)作(zuo)。對(dui)進(jin)入(ru)法(fa)定(ding)環(huan)節(jie),有(you)處(chu)理(li)責(ze)任(ren)的(de)事(shi)項(xiang),代(dai)理(li)機(ji)構(gou)可(ke)直(zhi)接(jie)與(yu)有(you)關(guan)單(dan)位(wei)聯(lian)係(xi),對(dui)質(zhi)疑(yi)中(zhong)涉(she)及(ji)的(de)有(you)關(guan)事(shi)項(xiang)進(jin)行(xing)核(he)查(zha),對(dui)質(zhi)疑(yi)事(shi)宜(yi)作(zuo)出(chu)明(ming)確(que)、實質性的答複。
(二)采購文件應明確供應商質疑投訴受理機構和主張權利期限。屬於區、縣級市的項目,應標明受理投訴的同級財政部門。
(三)明確供應商權利救濟應遵循的法定程序。對由紀委、審計、新聞媒體等渠道轉送的案件,參照政府采購質疑投訴程序處理。
六、監督檢查
(一)本市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廣州市采購文件編製意見》的要求編製采購文件和處理采購事宜,不得編製與《廣州市采購文件編製意見》不一致的采購文件。
(二)采購監管部門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對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編製和使用的采購文件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向全市通報。
(三)經單位和個人的檢舉、控告、投訴和采購監管部門的檢查,發現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廣州市采購文件編製意見》要求編製采購文件,由采購監管部門責成其限時修改采購文件;拒不改正的,由采購監管部門對其通報批評;采購文件違反法律規定的,由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
七、關於有效期的規定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